公众全民讯(曹雅静)1995年上半年,欧某(男方)与尹某(女方)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1999年年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生育一男孩,今年欧某已经53岁。婚后,两人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尚好。2013年10月,厦蓉公路征收了尹某在桂阳县某处的一套住房,两人为房屋补偿款如何分配、使用产生意见,双方发生争吵,欧某认为尹某办事一意孤行,完全不尊重其感受,难以共同生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欧某称,尹某在家庭经济紧张的情况下仍坚持借钱让其与前夫所生的儿子到韶关读书,他曾提出离婚;今年年初尹某自作主张要将拆迁补偿款的80 000元分给两个小孩,欧某则认为孩子年轻时不要动不动给钱,并提出将这笔钱留着养老,为此,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尹某便将部分钱款分别存入银行,以示抗拒。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夫妻关系融洽,原、被告双方争吵是因为双方交流过少,缺乏沟通,只要原、被告以家庭为重,互谅互让,完全有可能和好如初,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予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讯息来源: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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