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停了 收费还在继续
一个六十岁老人被江安联通乱扣费的经历和维权的遭遇
尊敬的传媒单位、网友:
您们好!
我系江安县滥坝乡阳春村居民黄明均,今年已61岁了,为了生活我在船上打工,做水手工作。
今年5月7日我工作的船到四川泸州合江修整机器。老板同意让我回家休息几天,我就准备打电话通知家人时,发现我的手机欠费停机了,既不能打,又不能接。5月8日到家,我去联通公司营业厅查话费欠费15元,我没有缴费。过了一天,5月10日我去联通营业厅缴费,营业员说你欠了19元多。这下,就让我纳闷了,我前天查欠15元,隔一天,处于停机的状态下,不能接也不能打,就又多欠了4元多,这不明摆着有问题吗!在我工作的时候,我就觉得话费不正常,一个月要缴300元到400元的话费。我就跟家里人通通电话,也不是长时间的。当时我就对营业员说你们这是怎么搞的,我8号来查欠15元多,上隔一天就涨到19元多,我一没打电话、二没接电话,又怎么多4元钱的呢?营业员解释说是什么铃声费用。可是我又没有设置什么铃声的,我一老头懂都不懂。我跟这营业员说不清,也听不懂她在说什么,我就到二楼找领导,只有一个人在,说是钟副经理,我就把刚才的情况向钟副经理说了一遍。钟副经理说,我们计费时间没有错,我们计费时间是分秒不差的,计费有错1元赔你100元。听了钟副经理这话,自己心想现在也没什证据证明乱收了费, 我只有走了。
随后我到大厅找到客户经理陈某,请她帮我把通话清单打印出来,我便拿着清单回家了,把老花眼镜戴好慢慢看,这不看不知道,一看还真是吓一跳,找出了清单的问题。
我拿着清单又去联通公司营业厅找跟我说“计费有错一元赔你100元的钟副经理。这次见到的是叫曾某某经理,我又把事情给他说,也告诉他们的计费有错。可曾经理又是肯定的说:”我们的计费是没有错的。“于是我便问曾经理,那我的通话清单怎么会有在同一时间里有接电话和打电话的情况出现。曾经理又说:”我们的计费就是没有错,如计费有错就赔你十万。“两个经理要给我的赔偿都不少,我很是生气的说:”那好吧,你可要说话算话,“我与曾经理握个手就走了。我当时想,找一个经理没有错,找第二个经理更没错,难道是我错了?就这样他们把我激怒了,我心里又气又闷,好像火烧一样。下楼又找到客户经理陈某帮我把我老婆的通话清单从3月1日-5月12日的通话清单全部打印出来,把通话清单拿回家,心想,你们明明有错,却死咬着说没错,真是太气人了,那这次我就一定要让你们知道你们错在哪里,我便给船老板打电话辞掉了工作。
我拿上自己的话单和我老婆的话单,两份话单作对比,这一比真是让我目瞪口呆,错的花样更多。
我心里非常不平,于是我便打10018,7116168宜宾联通公司电话要求解决。但是他们借着各种借口,一直拖到5月28日他们打电话告诉我宜宾联通的杨经理来给我解决,于5月28日下午3点许,宜宾联通的杨波经理一行四人(杨某、陈某、江安的陈某、郭某)到我老婆工作地方江安某校综合楼七楼教室与我座谈。 我和我的老婆把有错的话单给他们看。杨某看了后,解释说:“两个系统之间有误差,这个系统送那个系统,也就会有误差”。当时我问她,计时有误差,计费有误差没有?杨某就没说。杨某当时只说,有错,我们只能双倍赔偿。我就说:“江安联通营业厅的曾经理说的有错赔十万;钟经理说有错,1元赔100元;我和我老婆都是用联通的卡,两个月里一个人就多收了我三百多,我从2004年开始到现在一直都是使用联通手机卡。在这期间不知你们乱扣了多少话费;第二,我在船上打工,因为你们知错不认,逼得我辞掉工作,又该赔多少;我一个60多岁的人,被你们执迷不悟的行为又激又气,还要东奔西跑讨说法。我现在晚上必须吃镇脑灵片才能睡觉,精神损失费赔多少?你们乱收费,收黑心钱,那么多的联通用户被你歁骗,你们的良心何在,你们赔得起吗。”我控制不信自己,很是生气的说了一通。
最后,杨某说,你们不同意可以通过工商局协商解决,也可以找法院解决。就这样他们扔下一句话就走了。
他们来解决用户的问题,却半句没提收费有错的事,更没有半句赔礼道歉之意,来解决问题居然不谈如何解决,只是说,有错的双倍赔偿;更奇怪的是来之前,他们打电话给我老婆工作学校的校长,先了解我的家庭情况。知道我是农民,老婆是在聋哑校做临工的,所以说她们是事先了解了我是农民家庭就做这样处理的。农民有理没地方说,有冤无处申。
6月2日,自己手机上不知不觉的给我充上两百元话费在手机卡上,发来一条信息,内容是:你反应的有重叠话费、车船、误工费解决两百元,连多扣的话费都没退完,我不服。
乱收费后
联通江安分公司经理在消协会的嚣张、霸道
6月22日上午9点左右,忍不下这口冤气,我便和老伴来到江安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接待我的是消协会的曹领导(男)和邓领导(女),我把打出来的通话记录给领导看,向领导说了联通乱费的事实。消协会领导们都说:“怎么有这荒唐的事呀!“当时,领导们对我们受害者反映的情况非常重视,很是认真。曹领导马上就打电话把江安联通分公司的钟副经理找来。曹领导把有错的通话记录指给钟看,曹领导给钟说,你给用户一个满意的答复。钟当时没有解释和答复,钟马上便打电话给联通客户经理陈某来,陈某来解释就说,上次我们给你说了的是两个系统有误差,陈杰的话未说完,钟便大声喊走了,这时钟副经理在消协会的办公室桌子上拍了两巴掌,嘭嘭两巴掌,嘴里骂骂咧咧的就走了,当时凶得很。在这样的情况下,曹领导把陈某叫住,对陈某说你回去把宜宾联通公司的相关领导请下来当面解决,曹领导问我是否同意,我说同意这样解决。
同时我又把去找联通公司的有关情况对消协会的领导述说了一遍:“我发现电话费被多收后,去找了联通江安分公司经理曾经理说有错赔十万。我回去再次确认联通公司确实在两个月时间里就多收了我三百多元话的事实,我又第二次来到联通江安分公司,这次见到的是钟经理,而钟经理依旧是理直气壮的说:“分秒不错,有错1元赔1百元。”我也跟消协的两位领说了因联通乱收费给我造成的损失,之前我在船上打工,船老板让我帮他干两年,每月工资壹仟捌佰元。因忍不下这口气,只干两个月因联通公司的乱收费把工作给辞了,还有查询话单的误工时间长达20多天,还打了很多咨询电话。“既然钟经理当消协会领导的面都敢拍桌子打巴掌。就更不要说是我们这老百姓了,我要求联通如额返还多收取的话费,还要求赔付我因此造成的通信费、咨询费、车费、误工费等的损失。因为,是联通乱收费且不解决,嚣张气势逼我要去找了一些单位,还有拨打了很多服务热线电话等等。还有要必须当着消协会领导面赔礼道歉。
我说完后,曹领导说,你们回去了,等宜宾联通公司下来人,我打电话通知你们过来,我便说同意。
6月23日上午11点左右,消协会曹领导电话通知我过去,我便赶往曹领导的办公室,曹领导对我说,江安联通公司陈杰过来说,宜宾联通公司的人不下来,看来你们的事情我解决不了,我们的职能范围就是这样,我们也没办法了,现在你们考虑一下去法庭,但是你这个事情涉及金额小,上法庭划不划算,有可能他们(联通公司)宁愿把经费给法院,也不肯给你们。<今天领导的态度有些异常>。
我60多岁的老头,拿着有错的话单找相关部门解决,他们都说负面影响广大,不好办,把解决问题的“门”关上了。
联通宜宾江安分公司乱收费部份例子:
一、 重复计时收费
1、通话清单上显示:2010年5月1号20时54分07被叫,通话时长1413秒(24分钟),同时间里20时56分07秒主叫,通话时长31秒。
2、2010年4月7号21时33分22秒被叫256秒=5分钟,同时间21时35分39秒主叫,通话时长30秒。
二、互通电话的两个号码,通话时间应该相同,但通话清单显示的通话时长相差了十万八千里,也就是说江安联通公司对客户,电话没打,就收费:
1、2010年4月7号21时37分59秒主叫通话时长2秒钟,被叫却是256秒。
2、2010年4月15号21时58分15秒主叫通话时长是55秒钟,被叫方226秒。
三、两个人打电话,一个主叫,一个被叫,通话时长那肯定是一样的,可这两个号的通话清单对比出来就太不一样了,这联通又出现了提前计时计费:
1、2010年5月2号主叫方21时08分30秒打电话,被叫方21时00分32秒就接听电话。
2、2010年5月4号主叫方19时08分15秒打电话,被叫方19时00分15秒就接听电话。
以上类似情况还很多,发生在我一个联通用户上就是千奇百怪的,联通的用户远不在少数,不知还有多少人被莫名其妙的错收了多少。
就我打印出来的通话清单,我加了一下,两个月的时间就错收我350余元,我拿着有错的话单找了几个相关部门协商解决,可他们给我的回答都是:“负面影响广大,不好办啊。”他们就一句话,把我拒之门外,把解决问题的“门”关上了。 我拿着正当理由和证据要求解决问题,却被说是“负面影响广大,不好办,”我一个60多岁的老头不太明白这些领导的意思,只想到,这被乱收费的问题不解决,就没有负面影响吗,那手机用户可上了好多个亿呀!!
再说了我国的明文法规可是写得清清楚楚,难道他们就看不见吗??!!
《通信行业标准》规定:移动电话网络计费差错率不允许超过万分之一,恪守这一标准要求,既是保障通信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保障广大手机用户合法权益的需要。(相关法律法规附后)
以上反映投诉情况属实,如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夸大事实、我将负所有的法律责任。
投诉人:黄明均 身份证号码为512529194XXXXXXXXX 联系电话:13198XXXXXX 。
江安县滥坝乡阳春村居民黄明均
2010年七月18日
部分通话清单复印:
以下是联通之后发给我的短信,退了200元在号码里,不过也没承认自己的错: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家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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