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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强奸幼女案受害方:拒赔偿后再审或1分没有

发布时间:2013-11-05  来源:央视网-北京青年报  字体大小[ ]

  原标题:强奸幼女案受害方:拒赔偿后再审或一分没有

  再审开庭之前,面对法院调解的15万元民事赔偿,云南省大关县一官员强奸四岁幼女案受害女孩的家长必须做出选择:接受这笔与他们的预期相差甚远的赔偿,但可能影响到被告人刑事部分的量刑;拒绝接受,将自己承担孩子今后的心理治疗费、搬家费等,因为法院再审判决中他们也许依然一分钱赔偿都拿不到。

  受害者的家长最终选择了前者,抉择的背后是精神赔偿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现实,折射出我国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的界定和鉴定面临的困境:难以考量的因果关系、难以量化的损害后果以及缺乏精准的定级标准。

  现实的困窘

  再过几天便是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女孩小浴(化名)的4岁生日,但是8月24日这天却注定影响了她的人生,当晚,小浴在家附近的街边玩耍时,被郭玉驰掳至家中实施了强奸,郭玉驰系原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小浴的父亲已经打定主意,案件审理彻底结束之后,带着妻女离开大关。“去别的地方打工,只要没有人认识我们就行了。”

  据刘女士介绍,一审之前郭玉驰家并未诚恳道歉,也未提出要进行经济赔偿,大关县法院一审也未支持赔偿的诉求。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之后,法院开始对赔偿的金额进行非诉讼调解,郭玉驰家最终愿意赔偿15万元。

  法律的困惑

  就是否接受郭家15万元的赔偿,家里的意见发生了分歧。父亲王先生首先表示无法接受从轻处罚郭玉驰:“我永远都不会原谅郭玉驰,我最大的期待就是让他受到法律的严惩。”其次,他认为孩子的安抚、治疗,以及搬家的费用都不止这个数,钱根本不够。但小浴的母亲刘女士认为,家里经济现在就已经支撑不下去了,更别说孩子以后治疗的事情了。

  代理律师陈维镖认为,司法解释的有关条款是难以跨越的“门槛”,如果他们不接受这份调解的赔偿,再审中法庭仍有充足依据不支持赔偿诉求,极有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

  最终,10月25日下午,经过大关县法院两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达成了民事和解,小浴的父母接受郭玉驰的一次性赔偿,并向法院撤回民事诉讼状,大关县法院将择期开庭再审案件的刑事部分。

  精神索赔,只能“私了”?

  陈维镖指出,强奸不仅是对女性身体的伤害,更是对其心理上的摧残。但是由于法律明确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大量案件双方都采取“私了”解决,一些被告人则将经济赔偿作为减刑的筹码,与被害人讨价还价,给人留下金钱能赎罪的错觉。“法律要解决的是‘该不该赔’的问题,应该尽可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陈维镖说。

  云南大学法学教授高魏坦言,要另外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先有法律认定的损伤级别,鉴于目前对于精神损害鉴定的现状,由于缺乏专门的精神损伤评定标准,如何依靠鉴定结果确定对应的赔偿标准,进而获得法院的支持,成了难题。

  文/新华社记者 何春好

中国法治新闻摘编崯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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