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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农民工纳入经适房”只是开始

发布时间:2010-04-30  来源:新华网-新华网评  字体大小[ ]

  沈 峰

4月28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所作的国务院关于转移农村劳动力、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作情况的报告。杨志明明确表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各地建设农民工公寓,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将农民工纳入经济适用房范围。(4月29日《京华时报》)

将农民工纳入经济适用房范围,这是我国保障房政策的一个可喜变化,体现了政府对农民工权利的关注与重视。

近年来一些地方农民工的待遇有了较大程度的改善和提高,但遗憾的是,有的地方至今还陷入“以证管人”窠臼中,在社保等待遇上非户籍人口与户籍人口存在巨大差异,更别说住房保障了。

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是实现社会各阶层成员间公平平等的必要手段。就农民工而言,尽管他们来自农村地区,但他们为所在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作为当地财政的纳税人,他们有权享受本地居民同样的权利,包括申购经适房。

当然,要将农民工真正纳入经适房范围,不能仅仅靠发一个通知、下一个文件,而要采取实实在在的举措。当前,经济适用房领域存在诸多乱象,权力寻租现象突出。在这种语境下,讨论给农民工经济适用房待遇,显然缺乏制度性保障。

此外,不少地方农民工同工同酬、子女教育、休假等权益还未得到充分保障。这些都说明保障农民工权益,并不是哪一级政府的事,也不是哪一个部门的事,需要全社会、法律层面的努力。

从这个意义上说,宣布将农民工纳入经济适用房范围只是一种开始,还应加快《住房保障法》的立法进程,通过法律的形式将农民工依法纳入经济适用房范围。没有法律的保障,单纯一纸规定、通知都不足以切实保障农民工住房权。

建立健全必要的法律法规,不仅使农民工依法享有更多同城待遇,而且也给他们在城市中确立应有的位置,让他们真正融入到所在城市。这不仅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社会公正与和谐。

全球公众传媒摘编:张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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