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考察并主持召开新时代推动西部大开发座谈会纪实
党纪学习教育·学条例 守党纪 | 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
踔厉奋发新征程 | “人工智能+”加出发展新动能

三级法院历时7年5次裁判 强奸案还是糊涂案

发布时间:2011-08-17  来源:法制日报-法治周末  字体大小[ ]

  身负"强奸犯"罪名的王克军今年33岁,尽管王克军一再声明:"我没做那些事,我不是强奸犯!"但"强奸犯"的罪名却难以洗刷,并且彻底改变了他的生活。

  2005年5月,河北省霸州市法院不公开审理王克军强奸案,王克军当庭翻供,否认和被害人王梅丽发生过性关系,并称在公安机关遭到刑讯逼供,供述内容不属实。这些并未能影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克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王克军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9月,廊坊市中级法院终审依然认定强奸罪名成立,但认为一审量刑过重,直接改判为有期徒期5年。

  "在狱中我从未停止过申诉,主要是靠父亲替我申冤,我总觉得无颜见人,羞于启齿。"王克军对记者说。

  "强奸罪使我们全家人抬不起头来。"王克军的父亲王景龙对记者说,"随着深入了解案情,却发现儿子是冤枉的,连我这个不懂刑事侦查的人都能看出很多破绽和漏洞。霸州市公安局在移交公诉机关的案卷材料中,故意隐匿对王克军有利的物证DNA鉴定书,案件实质更像是人为的、有预谋的陷害。"

  王景龙怀疑的理由是:2004年上半年,他多次控告霸州市某派出所民警非法拘禁、殴打无辜和收保护费等违法行为,就在"大功告成"之际,儿子王克军成了强奸犯。

  不被认同的“口供”

  案件的发生要追溯到2004年中秋节的夜晚,据被害人王梅丽陈述,她本和男友李海涛及几个朋友在大排档吃饭。但在和邻桌发生冲突后,她被一个称作“大哥”的人带到交通旅馆。

  在交通旅馆包了4个房间,“大哥”先与王梅丽发生了两次性关系,而后,另一个同伙再次奸淫了王梅丽,最后王克军进来,和王梅丽发生了一次性关系,而后同盖一床被睡到上午9时,起床前两人再次发生了性关系。

  六七个小时内,王梅丽遭到5次性侵,却均未反抗,也未逃离或求救,她的解释是“怕挨打”。当时王梅丽正值经期,数次被强奸后均未对自己和床上用品做任何清理。

  王梅丽是随母亲走亲戚来到霸州的。上午9时左右她回到姨妈家,在母亲再三追问下,才说出被强奸的事情。下午4时,她到霸州市公安局刑警三队报案。

  2005年1月16日,王克军被抓获,案卷里显示,他的供述与王梅丽基本一致。

  但是,王克军告诉记者:“这些口供是不真实的,在公安局他们把电线缠在我两手的小拇指上,用老式电话机摇,直到我在他们写好的笔录上签字为止。”

  他说:“当天晚上喝了两场酒,在烧烤摊打架的事是有的,但我从厕所出来后两桌人都不见了,我结完账去他们住过的南关旅馆找他们,没有找到,后来酒劲上来,就在这家旅馆住下了,第二天早晨回家后才知道警察在找我。”

  对于公安机关认定的同案人济公、任磊等,王克军说:“济公、任磊等人是内蒙古的,当时我和他们并不熟,也不知道真名叫什么,他们是我朋友冯广的朋友,冯广请我陪他们喝酒。事后他们干了什么不清楚,但我绝对没参与。”

  疑点重重的调查取证

  根据庭审笔录,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的定罪证据有:李海涛的报案材料,受害人王梅丽的两份陈述笔录,被告人王克军的三份供述笔录,案发地交通旅馆老板曹某的调查笔录。

  据李海涛的报案材料显示:2004年9月29日7时55分,李海涛到霸州市公安局城区刑警队报案---"我和女朋友王梅丽,还有王旭宾和他女朋友4人在夜市吃烧烤。凌晨两点多,我被一个叫王克军的用啤酒瓶砸了,砸完后我去医院疗伤,后来听王旭宾说王梅丽被他们带走了。"

  而王旭宾这样一个关键证人,在警方的案卷中却没有只言片语。

  记者看到公安机关出具的一份说明:"犯罪嫌疑人王克军涉嫌强奸一案中的两个证人王旭宾和其女友,经我队多方查找至今未能找到。霸州市公安局城区刑警队,2005年3月4日。"

  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李海涛被酒瓶砸倒,对被害人造成恐吓,足以使其精神上受到控制。"

  王景龙认为,如果这是构成本起强奸罪的基本要件,那么实施犯罪的第一现场是烧烤摊,当时现场有很多目击者,至少当事双方达11人,可公安机关却不调查、不落实。

  他表示:"公安机关起码还应该调查一下烧烤摊摊主,李海涛也要有个伤情报告,否则怎么证明实施了暴力、有胁迫行为?"

  涉案人员共7人,除王克军外没有一人到案,哪怕是作为证人出现。"两个同案犯罪嫌疑人济公和任磊,刑警只是问了一下是哪的,我说内蒙古多伦的,就不再追问。"王克军说。

  2004年9月29日23时,霸州市公安局刑警三队传唤了交通旅馆老板曹某,他说:"大概凌晨3时40分左右,来了一批人,4男1女,都是年轻人,大约半小时后,又有人叫门,我没起床,是住店的客人开的门。我安排了三个房间,让他们随便住。第二天早晨发现是9个人,5男4女。8时左右,一个男的送一个女的出门,女的让那个男的别说她在这里住过,多丢人,男的问女的要电话号码,女的说我给你打吧。女的说话是本地口音,过了一会,他们都走了。"

  "旅馆老板的证言,无论从人数性别上、到店时间上或住房间数上,还有人员口音上,完全与受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不一样。"王克军的辩护人说。

  据案卷资料显示,王梅丽并不认识王克军,不清楚最后强奸她的那个霸州人是谁,是李海涛说了王克军的体貌特征,王梅丽才肯定那人就是王克军。

  "既然如此,王克军到案后,公安机关为什么不走指认程序?应该由王梅丽、旅馆老板指认王克军,王克军指认作案现场。"王景龙说,这些该走的程序都没走。

  王克军对记者说,庭审中,他多次要求王梅丽到庭对质,但都未能如愿。

  "未能检验出结果"的DNA鉴定

  在检察院工作人员调查的笔录中,王梅丽的姨妈田某证实,事发当天,在刑警队给王梅丽做完笔录后,警察带王先到法医门诊处做检查,然后到田某家提取了王梅丽事发后用过的卫生巾。

  霸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说明,办案人员在案发现场提取了带有血迹和疑似精斑的床单、枕巾与枕套。2005年3月,抽取了王克军、王梅丽二人的血样,与其他检材一同送往廊坊市公安局做物证DNA鉴定。

  鉴定要求:送检的王梅丽下体试纸、卫生巾、床单及枕套上是否有人的精斑?是否为王克军所留?送检床单上是否有人血?为谁所留?

  该案在一审阶段,公诉方出示了带有血迹和疑似精斑的床单、枕套照片,作为王克军强奸的证据。辩护人指出,公安机关没有现场勘验和物证提取笔录,不能证明来源于案发现场,即使来自现场,没有生物鉴定,也不能证明是王克军所留。

  霸州市法院遂将案件退查,要求公诉机关提供人体检验及物证检验的证据材料或办案说明。

  一周后,霸州市检察院向法院提交了公安局刑警大队的两份说明---"提取的床单、枕套和王克军、王梅丽血样已送廊坊公安局做DNA鉴定,未能检验出结果。""提取的卫生巾已送廊坊公安局做DNA鉴定,未能检验出结果。"

  王克军的辩护律师说,"未能检验出结果"是检验还未出结果?还是检材遭到破坏或技术设备问题未能检验出结果?或者是未能检验出与王克军有关的结果?

  他说,庭审中控辩双方各按对己方有利的说法,我们认为是未能检验出王克军与王梅丽发生性关系的结果,王克军是无罪的。但两级法院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上述鉴定,仅凭口供就判王克军有罪。

  王克军不服终审判决,不断提出申诉,2006年10月,廊坊市中级法院驳回其申诉,王克军仍不服,申诉至河北省高级法院。

  河北省高级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据以定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令廊坊市中级法院对本案再审。

  省高院发现DNA鉴定未移送

  2008年8月29日,廊坊市中级法院开庭再审王克军强奸案。此时王克军已经获得减刑,提前出狱。

  庭审中,公安机关"未能检验出结果"的两份证明再次成为争论焦点,辩方强烈要求法庭提取鉴定过程的所有司法文件。鉴于此,审判长宣布休庭。

  河北省高院一位负责审理本案的法官对记者说:"为了调取廊坊市公安局做的DNA鉴定书,我们作出很大努力,第一次说领导不在,不能看;第二次说只能出份说明,不能复制原件;第三次委托廊坊中院去办,又说我们必须到场。最后只拿到了床单、枕套和血样那份生物物证鉴定书。"

  那么历时三年半、千呼万唤始出来的这份鉴定书究竟是什么内容呢?王克军的父亲王景龙说:"尽管我们有思想准备,但看过后还是吃惊不小。"

  证据显示,霸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王某、张某,于2005年3月2日将检材送检,3月9日,廊坊市公安局法医即作出鉴定结论:其强力支持送检床单上精斑、两条枕套上精斑为同一未知男性所留;床单上的血迹为另一未知男性与另一未知女性的混合。

  "'未能检验出结果',是我们预料到的,但受害人言之凿凿地陈述在经期被三人轮奸5次,事后也没有擦拭,检验结果竟然与受害人也无关联,令人匪夷所思。"王景龙指着鉴定书对记者说,且精斑为一未知男性所留,也否定了王梅丽被三人轮奸的说法。

  一位长期关注王克军案的律师分析道:导致这种检验结果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受害人指错了案发现场;二是王梅丽说了假话,这起所谓的王克军强奸案不存在。

  2008年9月8日,王克军案再审第二次开庭,审判长当庭宣读了廊坊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书。

  王家人信心满满,以为这份证据足以证明王克军的清白,4年辛酸申诉路终于看到尽头。

  检方发表的公诉意见是,虽然这份鉴定没有检验出王克军所遗留的物质,但因为案发在旅馆,旅馆的东西多人使用,加上小旅馆卫生状况很差。床上用品可能很长时间没有换洗,也许精斑是别人留下的,所以并不为奇,这份鉴定不足以排除王克军没有犯强奸罪的行为。

  2008年11月10日,廊坊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判决量刑适当,上诉人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维持本院终审判决。

  法院一纸裁定,将王克军案推回原点。

  省高院撤销以前所有判决

  面对王克军不断的申诉和本案的种种疑点,2009年7月,河北省高级法院决定对该案进行提审,并与2011年3月15日下达刑事裁定书。

  河北省高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裁定撤销霸州市法院一审、廊坊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撤销廊坊市中级法院的再审裁定书,发回霸州市法院重新审判。

  河北省高院主办王克军强奸案的霍法官告诉记者:"事实不清"是法院常用的概括性语言,河北省高级法院之所以将本案一撤到底,是认为证据不足,就现有证据而言构不成证据链,无法锁定王克军实施了强奸行为。

  霍法官说,被害人只是听朋友说的特征就认定是王克军,侦查机关始终没有让被害人对被告进行指认,现场提取的遗留物经鉴定也与被告无关,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法院应该判决王克军无罪。

  他认为,霸州市公安局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公安机关应当把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一并移交,这样才能做到不枉不纵。

  王克军的辩护律师认为,根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如果判决王克军无罪,那么公检法的系列责任人将被追责,因为害怕受到追究,所以官官相护,这也是错案难纠的一个根本原因。

  霍法官向记者介绍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霸州市法院在接到河北省高级法院关于重新审判的裁定后,最迟3个半月内要开庭审理王克军案。

  "如今已过去4月有余,霸州市法院仍然没有开庭的迹象。"王景龙说。

   找寻"案中人"

  由于本案证据证言相互矛盾、疑点重重,记者决定找寻王梅丽、李海涛等涉案人,试图还原事件真相。

  2011年8月5日上午,记者来到霸州市康仙庄乡渔厂村,第一报案人李海涛的家就在这里。

  渔厂村坐落在大清河河堤旁,经村民指点,记者走进村最北边的一处院落。

  三条狗狂吠着窜出来,一位少年自称是李海涛的儿子,他告诉记者,父亲李海涛不在家,手机打不通,有一个多月联系不上了。

  根据案卷材料,王梅丽的姨妈田某住在霸州市牛业庄村,案发后,是田某陪王梅丽到公安机关报的案,她可能知道王梅丽的下落和一些案情。

  在牛业庄村村委会,村干部牛某边回忆边打电话询问,过了好一会儿,他才说有这么一个人,她是东北的,老公姓陈,但不知叫什么,5年前他们在牛业庄村住过1年多,平时这家人深居简出,一次家里失火,邻居去救火才知道这些情况的,后来不知搬往何处。

  在当时案发第一现场,百味粥屋已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一家服装店。

  记者又来到案发第二现场,寻找邮电大楼西侧路南的交通旅馆,邮电大楼还在,在大楼西侧坐落着整齐的楼房,当地人告诉记者,这里原来是一家停车场和几排平房,印象中有个小旅馆,但至少拆掉5年了,更不知道交通旅馆的老板是谁。

  王克军案的二审辩护律师金永祚告诉记者,他和王景龙于2006年年初专程到黑龙江双鸭山市寻找王梅丽,根据笔录记载的地址没有找到,后到当地派出所,经查实确有王梅丽其人,户口还在当地,但民警告诉他们,王梅丽几年前就搬走了,下落不明。

  就本案疑点,记者两次走进霸州市公安局,接待记者的政治处齐警官虽然努力配合,却说找不到侦办此案的民警。

  于是,记者留下了采访提纲,由齐警官负责联系采访。

  8月9日下午,霸州市公安局政治处齐警官通过电子邮件作出回复---"我把记者所提问题原封不动向主管刑侦的领导汇报了,领导答复,这些问题可通过正常程序向律师咨询,关于案件进展情况,因此案还在审理当中,不便透露。"

  记者打电话给齐警官,问咨询"谁"的律师,齐警官说:"我也不清楚,领导这么传的话,可能是王克军的辩护律师吧。"

  而王克军案二审的辩护律师金永祚说,律师在庭审辩护阶段与公安机关根本不发生联系,他们应做而未做的事情律师怎么能知道原因? (刘立民)

全球公众传媒摘编:崯嶧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京贸中心)二层15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