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开威远官场黑幕
私分几千万税款该由谁来管
公、法官官相护,利用职权包庇罪犯,欺压百姓
—— 一个洗煤厂老板八年的辛酸维权路,从此揭开本地区渎职侵权伪造企业公章背后暗藏的玄机……
官商群腐 侵吞私企
损失几千万受害人维权八年未果
——四川省威远县工商局、县残联相互勾结侵吞私营企业侵占个人资产,官官相护,渎职侵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竟帮罪犯充当地方保护伞的投诉、举报。
人们深深地明白:在我国制定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时,都离不开保护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一立法宗旨;在行政、司法执法工作中也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违法必究”这一执法宗旨。这才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规范行政行为,取信于民的根本。但是,在四川省威远县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腐败窝案已众人皆知、隐藏太深:一个犯罪嫌疑人伪造公章;两个行政部门竟帮罪犯“偷”企业;三个司法机关充当保护伞;四个金融机构上当受骗,五个党政机关束手无策,六名高官批示等于零。在这一起公章案的背后到底隐藏着怎样的玄机?
四川省威远县同心煤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欧某冲着民政福利企业可退税的国家优惠政策,趁国有企业改革之机,伪造“威远县同心精煤厂”的行政公章三枚,财务章一枚,私刻其它企业公章二枚,增值税票专用章一枚,共计七枚印章进行偷税等违法犯罪活动,官商勾结,骗取工商违法注册登记,盗用民政福利企业证书号码,骗取煤炭经营许可证,骗取国税专用章,骗取银行开户、贷款,侵占个体独资企业,骗取国家退税数千万元,居然逍遥法外长达八年之久。公X法和行政执法机关仍在继续渎职侵权、继续滥用职权、继续玩忽职守、继续徇私枉法、继续包庇罪犯、继续枉法判决、继续胆大妄为为伪造公章者充当保护伞,明目张胆帮助伪造公章者逃避了法律追究,致使伪造公章者继续犯罪,导致受害人拉法院副院长跳楼在市工商局跳楼自杀的受害人继续受害,妻离子散、倾家荡产、无家可归,背着沉重的包袱,在告状的道路上继续鸣冤叫屈。框扶正义、刚正不阿的官员们和天下的老百姓都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犯罪的背后隐藏着严重渎职侵权的腐败窝案。
概 况:
我叫阳建兵,男,52岁,家住四川省威远县XX镇XX村XX组村民,身份证号:51102XXXXXXXXXX,联系电话:1351XXXXXXX。
在改革开放、发展才是硬道理,大力发展乡镇个体私营企业盛世时期的1993年9月,个人独资按所有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创办了威远县同心精煤厂。于1994年3月16日在县工商局申办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20671145-7号,注册资金9万元。同年3月19日按法定程序在县公安局刻制了“威远县同心精煤厂”行政公章和财务专用等章(国税增值税发票专用章除外),并备案,已具有合法性。曾先后承包给刘某、陶某、刘A经营,谁经营就下报上批,县联残就任命谁任法定代表人。因该企业安置了就业人员18名(其中残疾人8名),于2001年10月16日被县残疾人联合会以威残联发[2001]23号文件批准明确为“名为集体,实属私营的社会福利性质的‘红帽子’挂靠企业”,并具有主体的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关于阳建兵是否具有企业法人主体资格问题,2005年12月5日资中县人民法院和2006年7月4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工商行政案的《判决书》已确认了:“威远县同心精煤厂是阳建兵的投资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为了扩大企业规模,发展壮大经济,阳建兵外出筹资,将已有资产58.27万元的企业于2000年10月28日以承包《合同书》的形式发包给了刘A经营,在刘A承包经营期间的2003年10月阳建兵回厂收回企业自己经营时,才发现自己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民政福利企业证书》、《煤炭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证书(代码证)》和《国家税务登记证》连同增值税发票专用章等全部保留了所有证照原始号码,变更给了与威远县同心精煤厂毫无关系的欧某。阳建兵就此立即口头先后数十次向县公安局、法院、XX院、工商局、税务局、民政局、技术监督局和残联报案控告追查此事。由于上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严重渎职,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的缘故,从2004年3月开始,阳建兵又采用数十次书面形式分别向省、市、县委“一把手”,省、市、县公X法、工商等部门和主要领导报案、控告、检举、投诉,省级公安、检察等部门也派工作组到威纷纷被有关部门和欧某的接待而打点,使案情越来越繁杂,涉及此案的面越来越广,至今阳建兵的一封封诉状石沉大海,付诸汪洋,真是处于了喊天天不应,叫地地无声的悲愤之中。
工商部门伙同他人伪造公章搞诈骗 知法犯法 执法违法
帮助罪犯偷企业 行政愚弄百姓 违法不纠不赔 反而理直气壮
威远县工商局行政渎职再渎职、侵权再侵权、执法犯法再违法、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给国家和阳建兵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社会上已经造成了严重的政治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第313条、第397条、第402条、第40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国家赔偿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四川省错案追究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无论从《刑法》、《民法》、党纪、政纪,还是于情于理于法都应受到严肃的追究。
一、威远县工商局行政严重渎职侵权,造成严重后果事实成立。2001年11月7日,欧某向县工商局申办《工商营业执照》时,县工商局根本就未按国务院国发[1999]25号文件《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以及省、市公安局等四局一行《关于规范全市印章管理的通告》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执行,严重渎职,玩忽职守,行政乱作为。一是工商局在行政执法注册登记中,未将欧某伪造的公章(此公章已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确属伪造公章)和公文与原威远县同心精煤厂的档案留印进行严格比对、收缴、封存、销毁;二是未对欧某申办工商登记的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严格审查、验证,却故意为伪造公章者欧某设立注册登记出号码为5110242920173的《工商营业执照》。更为严重的是:工商局明知《行政执法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有犯罪的事实应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察这一法律规定;又明知伪造公章,伪造资料骗取工商登记和侵占公私财产是犯罪,却故意不移交给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反而于2004年8月10日作出了:“对伪造公章建议不予立案”和2004年8月25日“不立案”的决定,并送交给了司法机关,给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设置了侦查障碍。这些事实和证据充分证明了县工商局确属行政渎职、玩忽职守,故意包庇纵容犯罪,帮助犯罪嫌疑人进行了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逃避法律的追究,导致银行、税务、民政、残联、安监、技监、环保、商务等国家行政机关上当受骗,也为伪造公章者办理了各种证照。
二、工商局在行政执法中滥用职权,徇情枉法,徇私舞弊,违反工商登记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是视国务院、省、市、县政府、体改委《关于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文件以及威远县残联[2001]23号文件为废纸,借企业改制之机,同伪造公章者官商勾结,非法设立登记,帮助伪造公章者“偷”走了阳建兵的威远县同心精煤厂。二是工商局违反《民法通则》第120条第二款的规定,故意侵犯了企业法人的名称权。于2001年11月19日新办出了与原先人威远县同心精煤厂同名、同址、同经营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即5110242920173号。此滥用职权的侵权行为已严重侵犯和剥夺了阳建兵的财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致使欧某诈骗国家退税数千万元(有关部门已查证)和阳建兵的固定资产312006.21元合法收入全部被伪造公章者占为已有。
三、工商局渎职侵权行政乱作为,违反《工商登记法》的明确规定的程序。明知工商登记设立公司、企业法人等先后程序规定,却故意于2001年11月19日先设立登记了伪造公章者的《工商营业执照》,后于2001年11月20日才注销了阳建兵的《工商营业执照》即5110241800453号,并于2001年12月26日在《威远报》(属内参)上公告(属无效公告)。就工商局的违法行为,阳建兵于2005年5月30日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资中县人民法院以[2005]资中行初字第16号和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内行终字第4号《判决书》审理判决:“工商局注销、设立登记均违法”。经人民法院的审理判决已充分证明县工商局的渎职侵权、行政乱作为的事实是不可否认而完全成立的。难道工商局还有何理由可以违背违法必纠的执法宗旨?
四、工商局违背《档案法》的规定篡改工商档案,徇私枉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篡改阳建兵1999年度、2000年度的工商档案及年检报告,将阳建兵的《工商营业执照》改给了与威远县同心精煤厂毫无关系的刘某,阳建兵在追查中才得知县工商局长是刘某的表兄弟。这充分证明工商局帮助共谋伪造公章者“偷”企业已蓄谋已久,实属帮助伪造公章者盗窃了阳建兵的财产和国家税款。
五、县工商局干预、妨害司法审判,徇私枉法,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而恶劣的社会政治影响。特别是2005年6月正是资中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期间,工商局局长夫妇同原县政法委书记(已升迁)一行亲自去资中县人民法院找同学袁某院长拉关系,故意干预、妨害司法审判,致使资中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延期、超期、再超期审理,并作出了自相矛盾的判决,原、被告双方均不服的判决。原、被告和第三人均对资中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分别于2005年12月22日和2005年12月15日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行终字第4号《判决书》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也充分证明了工商局违法的事实是成立的。
六、县工商局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违法不纠,违法不赔,变本加厉继续在渎职侵权,继续在违法行政。一是2006年8月28日,阳建兵根据“两院”判决,向工商局提起国家赔偿申请时,县工商局长公开宣称:“工商局没有违法,不赔,阳建兵你也把我无法,欧某伪造公章我不管,也管不着,我就是公安局出来的,阳建兵你搬不翻,在威远这个地盘上,红道白道我都喊得动,你搞不出名堂来。”铁的证据充分证明:工商局长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二是于2006年10月20日首先是故意剥夺了阳建兵的申请国家行政赔偿的诉权和诉讼时效,然后作出了“不予赔偿”决定;三是2006年11月13日阳建兵等四人凭法院生效判决书,营业执照、公章等原始证据再次找到县工商局分管工商登记副局长唐某填写《开业申请表》时,唐说:“你的企业被注销了,恢复则于法无据。后于2007年1月25日作出了“违法状态已经消失”的决定,书面回复了阳建兵,这些证据充分的证明了:郭某仍行政渎职侵权,在继续违法,在继续行政不作为。四是2007年4月15日上午,阳建兵打印对工商局长的控告举报信时,被县纪委工作人员罗某发现,故意给工商局长通风报信。同日下午,工商局长委派观英滩镇副镇长从成都回威对阳建兵进行恐吓,侵犯阳建兵的人身安全(根据录音证据),至今“两级”法院的判决已成了一纸空文。
七、工商局藐视法律的威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故意对抗人民法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自“两级”法院判决以后,阳建兵曾数十次找到市工商局徐某和县工商 局自纠违法行为均未果。更为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市工商局作为县局的领导机关,应监督下级机关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而市工商局却故意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特别更为严重的是(有监控录像证明):一是2008年1月3日,阳建兵等人到市工商局反映汇报情况时,市工商局徐某局长以十分恶劣的态度对待原告等人,将原告等人赶出办公室,并对阳建兵说:“我们喊陶某出20万元赔你,不准再到处去告我们了,你把我们整得不安宁。否则,我们不管。我们违法,法院会执行我们。法院为什么不执行我们,就证明我们就没有违法。我们就是不纠,随便你告嘛。违法就是不纠,你把我工商局怎样?”这充分证明了如此判决实属官官相护的事实是清楚的。二是2008年2月3日,阳建兵等去市工商局反映追究违法县局的责任时,发生了一起市工商局国家干部殴打阳建兵的事件,致使阳建兵跳楼自杀(未果)。经市公安局“110”出警才平息了事态的严重后果。在平息事态的会议上,身为市工商局长的徐某当场表态本案纳入本年度工作历事日程,局长亲自督办,你阳建兵放心吧!结果市工商局长仍然行政愚弄百姓久拖不决,拖死你阳建兵了事。特别注意的是:三是2008年2月18日市、县工商局违法不纠,反而把违法责任千方百计地转嫁给阳建兵和陶某而摆脱其违法责任,故意毁灭阳建兵与陶某的《协议书》,用行政行为故意干预阳和陶的民事行为。因此,阳建兵每次找郭某也是如此种种遥相呼应的态度,共同致使市、县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等于零判决,视为废纸一张。
八、工商局长的会议决定是行政愚弄人,县11大部门认定《协议书》合法有效,工商局就是违法不纠,渎职行政,不履行变更登记,拒绝执行政法委书记的会议决定。2008年4月25日由县国税局稽查局长李某牵头,我方六人在场与威远县同心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某签定了将该公司所有股权无偿转让给阳建兵的《协议书》,阳建兵再次凭以往的证据和刚签定的《协议书》找到工商局变更登记,而工商局行政推诿,行政不作为的情况下县委政法委书记罗某于2008年5月28日在县工商局502会议室召集了公、检、法等11个部门参加了协调会(有会议记要,原文在县政法委)会议决定并强调在6月30日前,越快越好,越早越好,本协议具有合法性可操作性,依据《合同法》、《民法》等规定协议各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内容决不更改,同时决定了七条处理意见。
时至7月22日工商局仍不执行,阳建兵上百次找工商局反而还说你阳建兵拿原件来我们就办。罗书记会议中强调由陶某(威远县同心煤业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为主,阳建兵配合的决定。当工商局把陶某通知来本局后局长当面私下谈话,叫阳等候,不多时局长将陶放走后,阳建兵立即找局长评理,时局急剧恶化的情况下,郭局长找罗书记立即通知公、检、法等11个部门下午3点钟,任在工商局502会议室再次召开协调会。会议中县工商局长决定恢复“威远县同心精煤厂”的营业执照就补偿30万,不恢复登记,就补偿60万,就这么决定了。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做出赔偿的法律规定。时至今日,县工商局仍一分钱不赔,违法不纠。
九、伪造七枚印章,侵吞他人企业财产,偷税几百万,骗退税数千万,没人敢管,恶意窜通政府百官,涉嫌私分税款,该不该追究。欧孝琼伪造公章,招摇撞骗,骗取工商注册登记和国家证照、银行开户贷款,诈骗国家退税数千万元,侵占私人财产,侵犯法人名称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01年11月7日,欧某向工商局申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工商局未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发[1999]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工商局在注册登记中,未将欧某注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申请材料书上加盖的公章与原威远县同心精煤厂的档案留印进行严格对比、收缴、封存、销毁;未对欧某申办工商登记的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严格审查,为欧某设立注册登记号码为511024292017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局未按《民法通则》第120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侵犯了企业法人的名称权。于2001年11月19日新办出了与同心精煤厂同名、同址、同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于2001年11月20日注销了阳建兵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即5110241800453号。并于2001年12月26日在《威远报》(属内参)上公告。就工商局的违法行为,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审理判决:“工商局于2001年11月20日准予同心精煤厂的注销登记和2001年11月19日准予同心精煤厂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违法”。已触犯了《刑法》第266条和第280条第二款、201条、2004条,《民法》第120条和《税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1994年3月起,阳建兵的私营企业威远县同心精煤厂的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增值税发票专用章一直使用到2001年10月。至今所有原始印章(特别是增值税发票专用章)仍在阳建兵的手中。不得不引起党政高级领导们高度重视的是:铁证如山的证据充分证明了四个极为重要的事实:一是在一个企业,存在两枚不同的增值税发票专用章。二是欧某在既不是威远县同心精煤厂所有权人,也不是法定代表人,更不具备工商注册登记主体资格合法的条件下,于2001年5月14日就伪造了威远县同心精煤厂的行政公章,2000年和2001年1~3季度就使用伪造公章侵占阳建兵的企业,认可了阳建兵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是31.2万元。又于2001年10月10日向县残联报送《企业转制方案》,2001年11月9日向县工商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2001年10月15日向残联提交的《转制申请书》和2001年10月15日给县残联签定的《改制协议书》以及向税务、银行等部门办理有关事务的文本等所使用的公章,均属伪造,确属非法。三是在2005年7月20日上午资中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工商行政案和2006年2月24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工商行政案质证的证据中,作为行政案中被告第三人(被法院追加)的欧某也没有向法庭提供与公章有关的任何证据,更无任何一份有效证据证明其伪造公章的合法性。四是在万般无奈,也就是阳建兵2005年7月20日和2006年2月24日多次向法庭请求对公章进行司法鉴定和两审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中发现有犯罪的人故意坚持不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察的情况下,阳建兵才在无口粮的情况下高利贷款于2007年5月15日把证据送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了公章的真伪,《鉴定书》司鉴字2007第0651号的结论是:不是由同一枚公章形成。根据《鉴定书》,以及阳建兵向资中县人民法院、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两审法院的《庭审记录》、《判决书》以及内江市公安局2007年8月22日的回复和县残联蒋某股长及其代理人向法庭的陈述等证据,充分证明了欧孝琼伪造公章的犯罪事实完全成立。不仅如此,欧某先后还伪造了4枚威远县同心精煤厂的公章和“威远县小河镇玉麦村凉风坳煤厂”、“威远县小河镇凉风坳煤矿”的公章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这也足以证明了欧某伪造公章的习惯性和故意性。与此同时,连续4年因偷税被罚款,而县国税局违背《行政执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却用“以罚代刑”和“补交”的形式,包庇纵容欧某逃避了《刑罚》的追究。2008年1月27日阳建兵才得知国税局李某、邓某、廖某是陶某的同学。致使税案越办越复杂。并用阳建兵的威远县同心精煤厂的《民政福利企业证书》、《企业代码证》、《煤炭经营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在国、地两局骗退税款数千万元据为已有,给国家和个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欧某之夫大肆宣称:“我的企业是有关部门拿给我的,各部门都有我的同学和哥们。我倒不怕阳建兵到处去告,省、市调查组的来都被我打发起走了,新闻单位的来我接待一下,他们也没有把我咋样。我宁肯国家罚我一千万,也不赔阳建兵一分钱。”凡此种种已经道明了一个事实:权钱交易的事实成立,无疑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
威远县残联渎职侵权作伪证
包庇纵容罪犯侵吞私人企业 侵犯合法权益
主管部门威远县残联渎职侵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故意包庇纵容犯罪,以保护自己为目的作伪证,已触犯了《刑法》第305条、第307条、第310条、第397条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已构成了单位和个人犯罪。一是胆大妄为作伪证,包庇犯罪的玄机重重。作为民政福利企业主管部门的县残联在阳建兵于2003年10月口头和2004年8月至2007年5月正式采用书面向公X法、工商局和残联控告、举报欧某伪造企业公章正要立案和法院审理工商行政案期间,县残联明知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任何国家行政机关无权刻制个体独资企业公章、也无权使用和宣布个体企业公章作废这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却故意分别于2004年6月21日和2004年10月25日向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县纪委出具了未说明公章来源《关于启用“威远县同心精煤厂”印章的公函》,此《公函》中十分明确的载明了:“将存放于我会的公章交给企业使用”。值得特别引起注意的是:在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对伪造公章案不予立案后,也就是资中县法院开庭审理工商行政案涉及到公章和法院把县残联追加为第三被告时,县残联蒋利又否认了《公函》“存放”的事实。实际已经承认了行政机关刻制个体独资企业公章是职务侵权行为,于2005年10月17日不打自招地向法庭调查时的询问笔录中作出了与《公函》自相矛盾的陈述,说:“公章是我会雕刻的。”于2006年2月24日在法庭上县残联代理人反问法官说:“为什么阳建兵雕刻的公章合法,我们雕刻的公章不合法?”既然县公安机关、县残联和雕刻单位证明了“在公安局已经‘备案’,‘同意’,‘批准’的一枚‘威远县同心精煤厂’的公章‘合法’”。难道挂靠部门就有刻公章和出具证明的权利吗?哪部法律法规又给了残联可出证明去刻制阳建兵独资企业的印章呢?为什么县公安局、县残联和雕刻单位在一、二审开庭专题对公章案质证时没有向法庭出示任何证据。原因何在?目的何在?这里的玄机太多,问题太大。这其中伪造的一枚公章是“存放 ”的,还是“雕刻”的?为什么欧某还未任厂长之前的104天县联残就刻制了这枚公章,到底这又意味着什么呢?显然是冲着国家退税政策而来的。只要不是个体独资企业所有权人阳建兵所为,按照《刑法》第280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1999]25号文件《关于公章管理的规定》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都是非法的,残联对公章的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内江市公安局2007年8月22日给阳建兵的回复中,也充分证明了残联在弄虚作假,更进一步证明了残联勾结欧某吃掉了阳建兵的企业。无论是单位或是个人伪造公章,更为值得特别重要而不可否认的是,这枚伪造的公章都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危害和后果:①骗取工商登记;②骗取《民政福利企业证书》;③骗取银行开户贷款;④骗取退税数千万元;⑤侵犯个体独资企业的所有权、名称权、收益权、经营权;⑥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政治影响。无论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都应受到法律法规或党纪国法的追究。在法律的明确规定范围内,谁又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认定为无罪,又能认定为不违法呢?公安局、XXX和人民法院公然不立案还正确吗?这些司法机关连惩恶扬善的职能都忘记了。。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在初、终两审开庭专审公章质证时,县残联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能证明公章的合法性。县残联的行政行为充分表明了:县残联绞尽脑汁、挺而走险,力保伪造公章,故意给公安机关设置了侦破障碍,也故意伪造证据给公安局、工商局、县纪委,故意包庇纵容犯罪,企图保护自已。更为严重的是:作伪证帮助犯法者逃避了《刑法》的追究。其中隐藏的玄机是:县残联蒋某是公安局政委钟某的姐夫。到底是谁主张残联出具这份《公函》,目前还不得而知,尚需公安机关进一步追查。二是县残联借企业改制之机,胡作非为,独揽犯罪责任,官商勾结,竟帮伪造公章者“偷”企业据为已有。在企业改制期间,县残联明知按法律的规定没有企业资产处分权,又明知企业是阳建兵个人独立投资创办的企业,还明知企业改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更明知欧某本身与该企业毫无关系,也没有企业所有权人的委托书而提交的《企业转制方案》和《威远县同心精煤厂改制协议书》是用伪造的公章形成的公文,却故意不对欧某的主体资格审查和公章进行比对,也故意不对威远县同心精煤厂进行资产清算、评估、审验,在根本没有完整而必备的企业相关资料的条件下,仅凭欧某将就阳建兵312006.21元的资产表和欧某伪造的公文,于2001年10月15日以威残联[2001]22号文件一纸批文把阳建兵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一切财产全部改掉,批转给了伪造公章者欧某所有;又马上与毫无企业主体资格的欧某签订了《威远县同心精煤厂改制协议书》。按《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这份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因为县残联和欧某均无阳建兵威远县同心精煤厂的主体资格。为了全部达到目的,县联残并分别于37天内两次出文命令欧某搬迁了三次厂。2001年5月10日,县国税、民政等部门联合出文后4天内就用了伪造公章,活活地吃掉了阳建兵的企业。足够而不可否认的书面证据充分证明了:县残联与欧某相互勾结,徇私枉法,包庇纵容犯罪,侵犯了阳建兵的合法权益,致使欧某利用民政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诈骗国家退税数千万元。
司法机关充当保护伞
藐视法律 行政渎职 司法愚弄百姓 徇私枉法 执法违法
县公安局、XX院和法院忘记了司法机关以保护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已任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宗旨,故意颠倒混淆了罪与非罪的基本定义,把头上的国徽、肩上的天平视为装饰品,漠视法律的尊严,行政渎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政愚弄老百姓,徇私枉法,执法犯法,行政推诿,枉法裁判,为犯罪嫌疑人充当了保护伞。
一、公安机关该抓不抓,明案不破,专治良民起冤案,回复意见,玩弄文字游戏,坑害国家和百姓。公安机关明知伪造公章、进行诈骗工商登记和国家证照,骗取银行开户、贷款,侵占私人财产,诈骗国家退税是违法犯罪行为,却故意不予立案。阳建兵从发现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2003年10月开始,几年来,就此案先后分别从口头、书面的向省、市、县公安机关控告举报一直追诉过数十次,也直接向县公安局长王某、政委钟诚、队长们和法制科长杜某控告举报,阳建兵数次得到警官们的答复是:“陶某没有违法犯罪事实,你的案立不起。”阳建兵又于2005年10月10日上午,亲自将刑事立案状交给正在办公室的公安局局长王某,当着钟某在场也强烈要求钟某回避此案。王局长却说:“没有必要,你把这个举报交给治安大队。”钟某说:“人家残联有证明,还立啥子案,何况陶某没有违法犯罪,也没有伪造公章。偷税、骗退税你去找有关部门查,我们不管税收。”难道这些领导们真的不懂法、还是另有玄机?不知为什么阳建兵控告的是欧某,而钟某却故意说控告的是陶××。因为蒋某是钟某的姐夫和蒋某作伪证的缘故,阳建兵先后三次得到公安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的回复,阳建兵对公安局2006年9月27日《不予立案决定书》的回复不服,2006年1月16日阳建兵向省公安厅、市公安局检举威远县同心煤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陶某、欧某偷、骗国家退税几千万元至今公安部门无一答复。后又于2007年3月又向内江市公安局报案控告,内江市公安局2007年8月22日的答复意见中37个疑点重重。阳建兵将市公安局办案中存在的37个问题于2007年9月22日向省公安厅提起复核申请,省公安厅于2009年5月11日答复:欧某等人在经营过程中,客观上存在违规行为和经济纠纷,但主观上无伪造印章的故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构成刑事案件。2009年7月24日阳找到公安厅信访处问:司法机关的答复意见不能玩文字游戏,更不能司法愚弄百姓,应当明明白白答复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的规定。经济纠纷,涉嫌私分国家几千万元税款的纠纷,还是侵占阳建兵的企业财产的经济纠纷?厅警官告诉你不服可以到省政府,也可以到公安部要他们给你解释。这些就是当今在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的“司法官”。这么健全的法制社会难道就没有人敢问责。
县公安局将甲案办成乙案,县公安局2007年11月17日的回复更是如此,将全案只办了一部分。阳建兵对县公安局2007年11月17日的回复不服,向县公安局提起复议,县公安局仍然不立案、不回复,在县公安局的办案中已形成了自办案自复议,这难道说不是官官相护,徇私枉法、包庇犯罪,帮助犯罪者逃避法律的追究吗?
更为严重的是2009年1月4日阳建兵正常信访到省委信访局,上午提交完毕材料后,下午分管内江市片区的信访工作人员通知阳建兵去补充证据时,被不明身份的人强行拖上警车押回威远县,在任何证据不足的前提下就拘留了阳建兵11天,县公安局严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剥夺了阳建兵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既不亮证,又不着装执法,独自一人审询,纯属知法犯法,执法违法,阳建兵以上述理由把县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而法院判决公安局违法执法‘正确’。法院完全采信了以县政法委书记林某为首的带头做的伪证。又一起冤案何年能昭雪。(有证据)
二、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渎职侵权,毁灭证据,司法愚弄百姓,实名举报五年不答复 口说立案标准不够,为罪犯开脱罪责,暗箱操作,同罪犯吃喝玩乐,无人敢问。县XXX院渎职侵权局渎职侵权,帮助罪犯毁灭原始证据,证据确凿,于2005年3月24日对县公安局2004年11月3日的决定书书面答复是“同意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连把阳建兵2005年1月18日给XX院的举报材料和原始证据都全部被毁灭了。2006年10月16日以县公安局、县XX院相关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行政不作为为由举报到内江市检察院,2007年6月14日,阳建兵分别又向省、市、县检察院控告了有关人员的犯罪行为,提交了共300多页的有效证据,至今无一答复意见。更令人费解的是:反渎职侵权局熊某局长公然说:“单位伪造公章,连作伪证不属犯罪,属违法。侵犯了你阳建兵的财产直接和间接数额都不够,也不构成犯罪。”还说:“阳建兵你来找迟了。”还公开否认《统计法》的规定,说:“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不是企业的资产反映,即使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有效,我们检察院办案也不会认可有效,不能定工商、残联和欧某的罪。”就连与威远县同心精煤厂的有效书面证据《企业证书》、《民政福利企业证书》、《煤炭经营许可证》、《资产负债表》、《税务登记证》等都没有查清是谁的,就盲目定案:“立不起案。”2008年2月18日晚上,县XX院的晋检公开对工商和陶某说:你们千万不能按阳建兵的意思(违法必纠)干,否则硬是对所有涉案人员都十分不利,要整很多来笼起。由此不难得出官商勾结、官官相护、共同犯罪,充当了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伞这一结论。
三、人民法院包庇罪犯,该移交案不移交,歪曲事实,枉法判决,隐瞒执行积案,偷换概念,曲解法律,判决书跟受害人玩文字游戏。人民法院自出证据充分证明自己渎职侵权、包庇犯罪、枉法判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第一、阳建兵在曾向威远县人民法院10余次的提起行政诉讼和控告伪造公章者不予受理的情况下,于2005年5月30日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工商局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市中院于2005年6月1日以[2005]内立函第5号指定资中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0日开庭审理,在审理行政案件中专对伪造公章案质证审理(有庭审记录),也确认系不同的两枚公章。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4日对伪造公章案也专题对证据质证(有庭审记录)也同样确认了属不同的两枚公章 。在一、二审中,阳建兵强烈请求对两枚印章进行司法鉴定,并强烈要求资中人民法院和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把伪造公章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但是两级人民法院明知《刑法》有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发现有刑事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机关、XX机关立案侦察的明确规定,却故意对伪造的公章案不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第二、资中县人民法院和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明知审理公章应作司法鉴定,却故意不作为。更为猖厥的是:2006年1月11日市中级法院书面通知阳建兵提供证据,阳建兵于同年1月20日向中院也提交了9项16份证据,2006年2月24日中院也开庭对9项16份证据进行了质证,但是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在[2006]内行终字第4号《判决书》第8页中明确载明了:“对阳建兵提交的9项证据‘不予接纳’。”第三、两级法院明知伪造公章是刑事犯罪,更明知通过刑事犯罪手段而产生的民事、行政结果无效这一法律关系,不但不追究,反而故意采取回避刑事犯罪避而不谈,还判令工商局注册登记威远县同心煤业有限公司为“合法”,也就是有了人民法院自相矛盾的枉法判决,致使欧某采用非法手段而凭借工商局违法登记的行政行为,而得来的威远县同心煤业有限公司通过移花接木变成了“合法”公司(有证据)。第四、资中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属自相矛盾的判决,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了上诉,市中院竟然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给原、被告双方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至今两院的判决已成了一纸空文。第五、市中级人民法院徇私枉法,在开庭审理期间,负责工商行政案的审判长赵某、周某居然在行政庭召见阳建兵等人交换意见时说:“我们做对方的工作,给你50万元,你马上撤诉,把工商局和欧某、残联放下来。给你们写过调解意见。如果硬判,你还是赢不到哪里去,也赢不到一分钱。”阳建兵不同意,终于得到了这个无法执行,原、被告双方不赢不输,等于未打“官司”的判决书。第六、资中县人民法院只收钱不办事。阳建兵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于2006年8月4日书面申请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工商局违法的行政行为,资中县人民法院收取了阳建兵450元的执行费长达三年多之久。阳建兵数十次找到资中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刘局长,刘局长都对阳建兵说:“这个判决无法执行,没有明确的执行标的,判决并没有判哪些该执行、该纠正,我们也无从下手。”是因为法院自相矛盾的判决所致,法院在判决书中载明“鉴于企业不复存在”,那么我的企业又是谁宣布破产、倒闭的?又是谁申请的改制?《资产负债表》按照《会计法》、《税法》和《统计法》的规定,以及工业企业GDP统计上报又是否有效?“不复存在”的有效证据又有没有?为什么侵占财产和有关部门对《资产负债表》又要签字盖章认可呢?为什么税务部门又在对该企业收取税款,而纳税人为什么仍在照常纳税呢?又为什么对我的企业进行改制呢?县政府、体改委[2001]53号文件、山王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县残联的[2001]23号文件、环保局的环境保护评估报告结论又证明了什么呢?因此,法院判决的认定显然是在歪曲事实,既然判了工商局违法,为什么又不判令撤消其违法行为呢?这不是漏判又是什么呢?至今资中法院对威远县工商局的违法行政行为未予执行。第八,2007年5月17日,阳建兵等人向资中县人民法院要求复印庭审笔录,也是阳建兵要拉陈院长一起跳楼自杀的情况下,法院同意阳建兵复印了一部分,而更为严重的是,连有的庭审笔录都被篡改了。这样的判决,致使阳建兵的合法权益仍然受到行政渎职的迫害,迫使阳建兵再次走上漫长的申冤之路。同样没有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2009年3月19日法发[2009]15号)。
四、威远县政法委书记,徇情枉法,置若罔闻,本末倒置,扑朔迷离逼良为娼,不纠违法反害良民蹲监狱,监控录像说政府官员全体作了伪证。威远县政法委书记林某(下称林书记)于2008年10月14日接任罗某书记后,根据2008年10月13日由市中院吴某院长主持,资中县法院、威远县法院院长及所涉全县相关部门领导在本县法院会议室的决定:为纠正县工商局的违法行为恢复原“同心精煤厂”的登记就补偿阳建兵30万元,如不能恢复登记就补偿60万元给阳建兵。吴院长说也是依据县工商局长本年7月22日表的态决定的(有录音证据)。吴院长指示资中张某院长和阳建兵完善一个《申请书》,阳建兵要求在本月20日前执结。而林书记上台后又是本案包案干部。本月20日履行了个告知义务,11月26日下午4:31分林书记打电话告诉阳建兵:陶某已跑了,欧某在成都住院要我单独去见她一面,12月8日林书记通知阳建兵到他办公室说:欧、陶夫妇亏惨了,陶某跑不了,我有两张王牌逮到他的,不过只给你20万元。阳建兵问:欧、陶夫妇亏惨了干你何事,上级批示和曾某县长批示:政法委书记监督纠正工商局的违法行为,执行生效判决。你到好,利用职权行政强行干预民事行为合法吗?说白了你是用行政行为在强奸民事行为。林书记说:欧、陶夫妇只给你15万元,我还要到工商、税务、残联、民政、法院、信访、环保等好多部门去给你凑齐5万元,你不要就算了。阳建兵问:欧、陶给我多少于你无关,我和他们当面谈条件。林书记说:不行,即便你们要谈必须我在场。阳建兵问:你林书记怕什么?为什么要阻挠我们谈。随即林书记把陶某及律师彭某叫来不到5分钟的私下见面。就把陶、彭放跑了。阳建兵紧跟其后到了县政府门前堵着陶的车,陶立即跳起来说:阳建兵你要搞清楚,我陶某人都离开了威远,还拿出几十万元来解决这件事,全县人民都说我耿直,全县人民都知道,你只能找林书记要,他拿不拿给你是他的事,我只听林书记宰的,不会听你阳建兵的。阳建兵立即回头找林书记,林书记叫警察及保安撵走了阳建兵。10日晚县委、县政府在鑫宏大酒店举行盛宴招待省委副书记、副省长分管教育的正在酒席中时,阳建兵将林书记要吃掉他10万元的录音证据交到了正在给领导敬酒的曾某说:曾县长,这就是林书记要吃掉我民事赔偿款10万元的证据,请你老人家给我伸冤、做主。当即曾县长在桌子上拍了一下说:搞些啥子名堂。这时林书记指挥公安局刘某局长带队几十名警察赶往现场,控制局面。控制阳建兵的人身自由长达4个多小时。
林书记为了公报私仇于12月25日通知阳建兵到他办公室才知道他们早已盗用阳建兵的名义打印好并加林书记亲笔字批注的《息诉罢访承诺书》,林书记强调:必须原文照抄,一字不错,一字不漏,连标点符号都不能改动。林书记看到阳建兵有些犹豫时说:这样吧,我有的是时间,明天再等你半天,看你拖不拖得起,拖死你都做得到,你可以明天叫你老汉、老婆一起来研究后再抄写也可以。26日阳建兵和他80多岁高龄的父亲等四人按林书记的指示去他办公室等候了40多分钟后林书记在公文包里拿出了这份所谓的《息诉罢访承诺书》原件,交给了阳建兵,阳建兵顺手又递给了其父阳运华时,林书记立即叫保安,电话通知所有公安干警全部到书记院出警,目的是为了毁灭他利用职务之便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铁证。非法动用警察,警具并指挥警察和保安数十人强行抢回证据,把阳建兵按倒在地非法强行搜身,控制人身自由,抓到公安局独人审讯。阳建兵和父亲等人以生命而不顾保住了证据(全过程法院有监控录像录音证据备案)。当天下午阳建兵一行四人到了市纪委揭露林书记违反《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三;五;六;七;八;九条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五;六;七;八;九条的规定,同样严重违反了《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中办发〔2009〕2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无论从哪方面讲都应当受到党纪、政纪的追究。而刘某工作人员告知我们:他们管不到。大家可以评一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这样的机构是干什么吃的。阳建兵为了躲避他们以公报私仇,杀人灭口,市里不管到省里告这些“腐官”。2009年1月4日上午到了省委信访局,依据《信访条例》省里收取了阳建兵的材料和证据。而下午分管内江市片区的信访工作员电话通知阳建兵再去交证据,阳建兵哪里知道这是个圈套,当阳建兵刚到省委信访局门口时就被不明身份的人抓上了警车押回了威远直接拘留了阳建兵,阳建兵问及相关人员凭什么抓人,回答:什么都不凭,关押了出来再说。这就是威远县公安局的办案程序,冤案就冤去吧,这毕竟是当今的威远县政法委书记指使干的,在威远这个地盘上没人管,也更没人敢问。威远县的这一片天空让林书记搞得乌烟瘴气,是他们一伙精心编织的一个网和一把伞,太阳这么大何时才能照得到威远。
自从人民法院判决公安局上述知法犯法,执法违法还是“正确”(是采信了全体政府官员以林书记为首作的伪证)后的林书记更加变本加厉。人难见,电话不接,阳建兵只好去找县长评理。2009年7月27日上午9:07分在书记院内拦下了林书记的车,随即若干警察、保安蜂拥而上,林书记下车时说:阳建兵你找报社媒体来给你解决噻。阳建兵高呼林书记指示阳建兵继续上网。林书记反驳:我没叫你去上网,你阳建兵的问题我给你解决了,落实了嘛。阳建兵说:请各位警察、保安同志做证,我不敢说林书记昨晚在干啥,没有证据,但现在9点多了我敢说林书记还在说梦话,我的问题解决了吗?是怎样落实的?林书记马上说:改天吧,今天没有约。阳建兵说:你林书记凭什么人不见,电话不接听,你怕什么?法院判,你整我,我还“输”了官司,是不是你良心在发抖。
当天一直等到下午1点多的阳建兵终于见到了县长说明了林书记对我的恶意。2009年7月31日信访局通知阳建兵下午4点多接待,结果是林书记的接待,林书记说:你必须还是要照抄我们那个《息诉罢访承诺书》抄写了半个月后启动程序,阳建兵问:包括林书记在内的各位领导,2001年至今欧、陶夫妇因侵占了我企业财产导致其违法犯罪,而今天要我去侵犯欧、陶的500万元,这不是引诱我犯罪吗,你们可以名正言顺的又抓起来。还有我阳建兵的财产不去追溯你林书记写过圣旨给我,你去给我追讨。阳建兵不从,不欢而散后,不到10分钟,林书记电话指示阳建兵你和欧、陶夫妇的问题下半辈子都扯不清,我这届政法书记也调处不好。现在你提要求怎样才不上访了,包括公安局的问题,你不是说公安局关你是打击报复你吗?他们没有给你立案,你在上面告他们的问题一并解决,不能漫天要价。阳建兵回答:林书记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我和欧、陶夫妇的民事行为只能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你只能管政府部门违法如果纠正的问题,我完全赞成。政府部门的违法问题解决了当事人自然会给政府一个《承诺书》。阳建兵于8月3日和8月7日分别给了他们的报告和《罢访承诺书》后仍得不到落实,在这一期间中新社记者前来威远县进行了实地采访,分别到了所涉案部门查阅资料并调取了相关证据,这时起林书记、李部长(县宣传部)等为首的到省城大肆活动拉关系找高官对中新四川分社施加压力,中新分社领导们不惧势力,正义秉然于2009年8月24日公开曝光《威远县行政部门不作为》从此撕开了威远县某些官场的神秘面纱,一些涉嫌犯罪分子即将大白于天下,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和2007年威远县公、检、法有史以来的惊天大案一样。
9月28日市中院、资中县法院、威远县法院、群工局等十多名领导又在县法院的会议室以林书记为首的多名行政领导、司法官员们强逼阳建兵签《息诉罢访承诺书》,还必须在阳建兵的“承诺书”中承认注销欧某的注册资本金500万并放弃与此相关的一切民事权利。更加看到林书记的险恶用心,在这里请各位领导和有良知的中国人都不难看出,在法制国家里存在这样的政法书记在办案,在他领导的司法环境里,冤民会更冤,惨案会更惨。
耐人寻味的“十大”玄机
耐人寻味的“十大”玄机不能不引起各级各部门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思考:谁才能解剖玄机之迷?该谁来解剖玄机之迷?
玄机一:县残联为何要在企业改制前的2001年5月14日刻制出“威远县同心精煤厂”的公章?县残联为何不按照企业公章产生的法律规定程序依法行政,欧某使用的七枚伪造印章又是从哪里来的?
玄机二:县工商局为何执法犯法把阳建兵的企业“偷”给无制作公章权的欧某?又为何违法不纠不赔?难道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政府该侵犯?
玄机三:“两级”法院为何要“漏判”,只收执法费而不执行违法的工商局?为何审了伪造公章而不移交伪造公章案给公安机关处理?
玄机四:公安机关为何对伪造公章案不敢立案侦查?
玄机五:XX院为何对阳建兵的三起刑事举报控告置若罔闻?为何支持公安局对伪造印章不立案?
玄机六:政法委书记为何动用警察哄抢侵权证据,把整个事件搞得本末倒置,扑朔迷离?把阳建兵关进监狱?
玄机七:政法委和信访局为何非要设置前制条件?强迫阳建兵照抄林某以阳建兵的名义早已打印加亲笔批注的《息诉罢访承诺书》?为何要砍掉民事赔偿款10万元和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为何要迫使阳建兵必须放弃一切追诉、信访和财产等权利。
玄机八:威远县个别司法机关、行政部门的领导为何“依法行政,违法必纠,违法必究”的执法宗旨都不知道。
玄机九:县国税局为何千方百计为偷税者划减已经专案查证的偷税款33万元?
玄机十:中央、省、市领导和部门的批示、文件为何在威远县会等于“零”。
在长达八年的告状岁月里,阳建兵的合法权益不仅难以得到法律和政府官员的保护,反而被政法委书记林某整进了监狱。工商局违法侵权,竟帮伪造公章者“偷”企业,骗退偷税数千万元,反而逍遥法外。
党派你林某到威远应是造福一方,治理营造监督好辖区内良好的司法环境,依法办事,重调查事实求是,重证据司法公正,不滥用职权,欺压百姓,干干净净为人民服务,把百姓的事放在心上,百姓才拥护你在台上。
综上所述,由于不法者有钱有权,有钱能使鬼推磨,不法分子非法的权权交易,钱钱交易,权钱交易,通过非法交易得到的是: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也必将得到明镜高悬、清正廉明的清官们和老百姓深恶痛绝的唾骂。
在违法犯罪的背后隐藏着继续渎职侵权的腐败窝案。
中国的太阳虽然大,阳光却照不到威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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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同心精煤厂
法定代表人:阳建兵
200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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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单位: |
XXXXX |
投稿时间: |
2009-11-28 20:3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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