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发表重要演讲十年间
深度关注|推动纪检监察监督与财会监督贯通协调
推进国安机关工作高质量发展,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

广电总局出新规禁止未成年人直播打赏

发布时间:2020-12-07  来源:央视网-北京晚报  字体大小[ ]

  国家广电总局近日下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要求网络秀场直播平台要对网络主播和“打赏”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未成年用户不能打赏。

  原标题:广电总局出新规禁止未成年人直播打赏

  “熊孩子”们在网络平台“一掷千金”,不少家长向平台申请退款遭拒而起诉,而诉讼结果各有胜败。国家广电总局近日下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要求网络秀场直播平台要对网络主播和“打赏”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未成年用户不能打赏。《通知》一出,立即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今后再有“熊孩子”给网络主播打赏,这钱能讨回来吗?

  新规

  要求实名制禁止未成年人打赏

  此次国家广电总局下发《通知》,要求网络秀场直播平台对网络主播和“打赏”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未实名制注册的用户不能打赏,未成年用户不能打赏。平台不得采取鼓励用户非理性“打赏”的运营策略。对发现相关主播及其经纪代理通过传播低俗内容、有组织炒作、雇佣水军刷礼物等手段,暗示、诱惑或者鼓励用户大额“打赏”,或引诱未成年用户以虚假身份信息“打赏”的,平台须对主播及其经纪代理进行处理,列入关注名单,并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在广电总局的《通知》出台之前,我国《民法典》已经对未成年人打赏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其中,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行为需要根据其年龄、智力状况来区别对待。

  北京石景山法院法官杨洁认为,禁止未成年人打赏是务实的选择。《通知》的出台是倒逼网络直播行业整治,加强管理,若想妥善解决未成年人网络充值打赏纠纷,家庭、网络平台、网络主播都应承担起相应责任。若可证明参与网络游戏充值和网络平台打赏的未成年人不满8周岁,则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网络打赏和网络充值行为是绝对无效的,一律应当退回,监护人可要求网络平台返还,网络平台也应予配合。

  案例

  讨回打赏钱起诉胜败皆有

  近两年来,小刘使用父母用于生意资金流转的银行卡,多次用于打赏网络直播平台女主播,金额总计高达近160万元·小刘父母得知后,希望直播平台退还打赏金额,但遭到拒绝,于是双方对簿公堂。小刘及其代理人认为,小刘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巨额打赏行为与他的身份、年龄以及家庭经济状况都不相适应,其行为应为无效。直播平台认可是小刘本人打赏主播的,但辩称16岁的小刘已初中辍学独立生活,小刘应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直播平台不应返还打赏金额。经过多番沟通协调,近日双方最终达成了庭外和解,小刘申请撤诉,直播平台自愿返还全部近160万元的打赏款项,目前已履行完毕。

  该《通知》出台前,2月底至3月初,男孩小戴在一网络平台充值7万余元,用来购买平台礼物打赏主播。小戴父母起诉平台认为,小戴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购买行为与其年龄不相符,是无效的。而该网络平台称,小戴使用他母亲的银行账户充值消费,视为经过其母授权同意;涉案账户聊天内容中,有“明天还要照顾儿子”“带小孩怎么多睡”的表述,明显有成年人使用的痕迹,不能证明是小戴使用。

  因此,法院认为,不能认定相关打赏行为系小戴作出,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提示

  孩子打赏行为

  家长需留证据

  杨洁法官认为,按照上述《通知》要求,相关平台要加强对“打赏”用户的实名制管理,通过实名验证、人脸识别、人工审核等措施,确保实名制要求落到实处,封禁未成年用户的打赏功能。平台要对用户每次、每日、每月最高打赏金额进行限制。若直播平台做不到上述规定,除了可能会受到行业处罚以外,亦因未按照《通知》的规定尽到相应义务,在家长起诉要求返还孩子打赏钱的诉讼中,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网络主播亦应恪守规则,不得引诱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的身份打赏。

  未成年人通过父母的银行账号充值打赏,家长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并不知情,孩子未取得其允许。若家长采取放任默许态度,或无法证明充值行为系孩子所为,那么,充值打赏行为就很难以“未成年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未予追认”而被认定无效,监护人仍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报记者 林靖 通讯员 马云骢

中国全民传媒网摘编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京贸中心)二层15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