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于 XXXX水 产 养 殖 有 限 公 司
毁 坏 耕 地 违 法 采 沙 的 情 况 反 映
南江县团结乡亭子村二组全体村民强烈反对XXXX水产养殖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未经我组三分之二村民同意违法强行开采沙土,恳请相关部门严励查处,以保护广大村民赖以生存的土地,避免耕地遭受毁灭性破坏。
全村村民赖以生存的土地成了采沙场。
团结乡亭子村二组沿河40亩耕地是全组老百姓从来1964年开始,历经十年艰苦砌堤保土改造完成,以前因没集体化的支持连年洪水冲毁田地,眼看就要冲毁本村村民房屋(离房子只有六七尺远)沿河堤完工后经过多次维修和洪涝沉积淤泥沙才留下这片宝贵的土地, 2009年11月1日亭子村支书朱XX和乡政府干部李XX、刘XX、李XX谋划搞流水养鱼,他们以权谋私,未经多数村民同意,就非法以亭子村委会和二组的名义流转给了朱XX所开办的XX公司。11月上旬未经村民多数同意开始进场开沙取土,村民多次要求查看国土批文和合同,他们以种种借口拖拖掩掩,不得已,才拿了一张设计图纸,说这就是国土批文,就这样他们把围墙砌好了,准备开挖。村民见朱XX他们至始至终拿不出任何手续,村民们就联名向南江县人民政府、南江县国土局反映,却得不到答复。后二组村民又向四川省国土厅写了关于国土地政策方面的咨询信,四川省国土厅责成南江县国土局来调查处理回复,南江县国局的回复是:该耕地原来是条河道,面积30亩,耕作层较薄,并认定该耕地已经村民多数同意流转给XX公司了。明明是30亩耕地,南江县国土局给省国土资源厅的回复却变成了30亩了,故意瞒报被毁坏耕地的数量。流转给XX公司的决议根本就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的同意,而县国地局却认为已达到多数人同意。
一、朱XX一伙人欺上瞒下,取得了修鱼溏的立项。朱XX一伙人的本意是要在该耕地上采沙,但向县政府写报告时是以桑园沙地流转给XX公司,欺骗上级领导,在找县领导批示后,他们又拿着这份批示去找南江县国土局、农业局、发改委说县长都批示了,就这样层层得到信任,拿着这份批示回来骗村民说“县长都批示了,各部门都立了项”,欺骗广大群众。
二、关于将40亩以转给XX公司的决议程序不合法,并未得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2009年5月20日,团结乡书记李XX、乡长刘XX来亭子村二组开村民会议,他们事先作了周密的安排,仅通知部分在家村民,根本未通知外出村民,当天仅到会50多人,会议程序不合法,其作出的将该耕地流转给XX公司的决议应无效。
2010年10月28日强行动工,村民要求乡、村干部出示土地使用批文手续,可XX公司一拖再拖,只顾强行施工不理村民请求。2010年11月14日他们请来了南江县国土局、农业局、水产局部门的同志,仅是一张施工设计图依据,当时村民要求看文字批文,他们却说没有,找种种借口,歪曲政策原则,欺骗群众。由于将该耕地流转的程序违法,未达到要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二组村民强烈要求重新召开村民会议再次表决。当天到会村民75人,其中56人当场反对。他们身为一方领导,不顾群众利益,违背群众意愿,不按国土法律、政策保护耕地,反而强行破坏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因开发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滞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XX公司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擅自毁坏耕地,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为了达到非法采沙的目的,朱XX和个别乡干部对群众进行恐吓和打击报复。2010年11月14日南江县团结乡政府书记李XX、乡长刘XX到我们组开社员大会,到会的有南江县国土局、水利局、农业局等相关部门领导,奇怪的是开会不提河坝违章违法开采沙土这件事,指使朱XX打击原村长岳希友任职期间的账务问题,开会不了了之。如今老百姓不再指望南江县相关部门能依法处理此事件,他们已是官商勾结,完全置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不顾。朱XX一伙人还勾结当地黑恶势力在我地横行霸道,恐吓群众,大力宣扬要把闹事的人脚杆打断。此事件还在不断升级,老百姓生产生活受到极大的威胁,存在严重的不安定因素,严重地影响了一方平安。
综上所述,XXXXX水产养公司在未经亭子村二组村民同意,也未办理采沙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亭子村二组耕地上违法开采沙土,毁坏村民赖以生存的土地,恳请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恢复被毁坏的耕地,赔偿村民的经济损失,切实保护日益减少的耕地,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急盼上级领导督促相关部门查处和回复!
相关资料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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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资料扫描:
投诉人基本资料: |
投诉人姓名: |
贾友斌 |
身份证: |
51302619XXXXXXXXXX |
手机: |
159XXXXXXXX |
固定电话: |
159XXXXXXXX |
QQ号码: |
159XXXXXXXX |
单位名称: |
四川省南江县团结乡三村二组 |
地址: |
四川省南江县团结乡XXXX |
邮箱: |
|
投诉IP: |
1XX.X.XX.XXX |
投诉时间: |
2010-11-22 14:56:56 |
被投诉人基本资料: |
被投诉人姓名: |
朱月英 |
电话/手机: |
0827XXXXXXX |
地址: |
四川省南江县团结乡XXXX |
被投诉单位: |
南江县惠民水产养殖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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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村民代表:冯文友 岳希友 贾友斌 冯文祥
2010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