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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初探

发布时间:2018-04-26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随着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我们认识到:全新的改革视角,更加科学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不仅推动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也为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带来全新的课题。司法员额制改革后,员额法官获得更大的司法裁判权,但有权绝不能任性,对“被放行与松绑”的司法权的监督是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孟子•离娄上》有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动真格、敢碰硬、抓落实是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真谛,实践证明,没有刚性的问责机制,仅靠咬耳扯袖的警示教育来保证廉洁司法是远远不够的,这对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也提出更高要求,加大问责力度,不折不扣地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官惩戒工作的各项要求,大力加强司法责任追究和惩戒机制建设仍然任重道远。

  新形势下,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应该做好两方面工作。首先,以问题为导向,对通过不同途径反映上来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理,就是盯人盯案,盯有问题的人、盯有问题的案件。其次,制定、完善、落实案件评查制度,并使之常态化,这是促进司法公正,有效预防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

  细化院、庭长对员额法官的监督主体责任,防止监督缺位。员额制改革后,革除院、庭长对具体案件的听取汇报和审批权,还权于员额法官,但员额制改革后对司法裁判权的“放行与松绑”并不意味着不要院、庭长的监督,院、庭长仍需对所分管的员额法官承担主体责任,但院、庭长履行管理监督职能伴随着员额制改革发生重大转型,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院、庭长通过带头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发挥对审判工作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其二,启动和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的指导监督作用;其三,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与落实院、庭长监督把关责任相结合,缩减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
“道虽迩,不行不至;事虽小,不为不成。”在政治体制改革的大潮下,司法改革已经拉开序幕,司法责任制改革和科技革命对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产生深刻而又深远的影响,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必须以全新的理念

  全新的视角,探索完善更加科学的监督工作新机制,确保公正司法和廉洁司法生根发芽。

  (本文作者: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 杨帆)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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