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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好意搭乘引祸事 致人死亡惹官司

发布时间:2017-12-06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宋某系同乡,一起到新疆来打工,平时关系也不错,临近过年的时候,杨某买了一辆新车,准备开车回老家四川过年。宋某得知后要求搭顺风车,杨某欣然答应,不幸的是,回家当天的路上,由于杨某操作不当,造成车辆侧翻,导致宋某当场死亡,杨某本人也受了重伤。后公诉机关以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公诉至本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导致事故的发生,造成被害人宋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但鉴于杨某认罪态度好,且赔偿了宋某全部损失,并得到了宋某家人的谅解,法院遂判处缓刑。

  法官释法:

  好意搭乘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无偿同意搭乘人搭乘其机动车的行为。本案中,杨某在宋某的请求下,同意其搭乘一起回家过年,本是一桩值得称赞的好事,但由于杨某疏忽大意操作失当,造成车毁人亡的悲剧。在这里,善意提醒大家,好意搭乘要量力而行,一方面要加强交通法规知识的学习,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将车辆的各项保险买齐,以防不测;另一方面要提高自身的驾车技术,谨慎驾驶,特别是车上还有他人乘坐的情况下,更不能疏忽大意,掉以轻心,将好事办成坏事。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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