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新闻讯(蔡诚)“毛某你因撕毁法律文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现对你依法拘留,罚款10000元!”随着昌吉市人民法院法官一声令下,法警立即将铮亮的手铐带在毛某手上。
昌吉市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昌吉市某医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柴某某、王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市法院工作人员在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民事裁定书时,该公司工作人员毛某在签收民事裁定书后撕毁送达回证,态度极其嚣张,其行为属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昌吉市人民法院遂依法对毛某某作出上述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毁损、扣留案件材....的,属于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毛某某作为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工作人员,在法律上属于案外人,但其不计后果撕毁法律文书的行为最终让自己吞下法律制裁的苦果。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昌吉市人民法院对于挑战法律尊严的行为采取零容忍,出现一起,打击一例!努力践行依法治国理念,为昌吉市的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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