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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纳斯县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 11岁女孩不堪家暴申请保护

发布时间:2016-11-28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许瑞堂 张伟宏)日前,父亲离婚后被无端殴打两年的张某梅(化名)终于放心了。11岁的她是玛纳斯县首例人身保护令案件中的未成年人,玛纳斯县法院专门为她签发了首个强制人身保护令,其父如果再对她殴打,将面临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月15日下午,玛纳斯县法院立案大厅接待了哭成泪人的张某梅,她向立案庭工作人员诉说着自己被父亲无端殴打的遭遇,请求获得法律的帮助。

  原来,2013年,张某梅的父亲张某与妻子离婚,张某梅一直跟随他生活,但离婚后的张某性情变化巨大,脾气爆躁,经常体罚、殴打女儿。两年多来,张某梅因为父亲的无端殴打,她多次报警寻求帮助,经过派出所多番教育、劝诫、训告之后,其父亲不但没有改观,反而将所有愤怒发泄在她的身上。每天张某梅的头上、脸上、身上均带着伤去教室上课,老师、校长也多次向司法所、派出所反应情况,但收效甚微。

  今年11月,张某梅的父亲得知晓梅的母亲到学校看过她以后,又对晓梅实施了家庭暴力。她的爷爷、奶奶、叔叔为了保护她,也多次和其父亲发生肢体冲突,全家人每天生活在惶恐之中。一家人也希望法律可以帮助晓梅走出危险的境地。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在收到该案后,于当日立即安排办案人员开展走访调查工作。该院民一庭法官承办法官先后来到

  小女孩所就读的学校、居住的村委会、当地派出所,全面、客观、充分地了解了小女孩目前情况,后又来到小女孩爷爷家里,听取老人诉说自离婚后儿子的诸多变化,不忍心自己的孙女被儿子殴打,经常将孩子藏在床下。

  在调查、掌握证据之后,该案承办法官认为申请人申请人身保护令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立即签发了人身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对张某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对张某梅实施威胁、恐吓行为。

  在当地村委会宣读民事裁定书时,被申请人张某情绪激动,一再强调“我自己的女儿,我有权力管教,不允许他人多管闲事。”看到小女孩的监护人张某仍然没有完全认识自己的错误,承办法官就耐心坐下来对张某进行了心理疏导、劝解、教育,并严厉告诫他如再次殴打的法律后果。然后,法官又与驻村工作组工作人员经过两个多小时对张某共同说服后,张某终于认识到了自己打女儿是不对的,并愿意改正。至此,这起玛纳斯县首例强制人身保护令案件在立案受理之后于当天就顺利结案。
法官说法: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本案的主审法官说>>>

  申请人张某梅年仅11周岁,正是身体成长、心理塑造的关键时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给予更多的关爱及帮助,使其身心均能得到健康发展,监护人亦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如未成年人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应立即寻找保护途径,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同时,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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